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对两部门在信息交换和共享的各个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从而结束了税务与工商两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的历史。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将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士介绍,《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已经规定,要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之间登记信息的顺畅交换和有效共享,要加强税务机关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即是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此出台的相关配套措施,也是22个《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单项配套措施中第一个出台的。
按照通知要求,今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设立、变更、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年检验照等信息,税务机关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注销税务登记信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和非正常户信息,另外,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交换其他信息。在2003年度年检验照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把所有工商登记户的名单(含历史数据)交换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将在2004年6月底前逐户进行核对。
信息交换主要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在信息交换过程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要定期核对登记户数。在保证工商登记信息定期交换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即时交换给税务机关。数据的交换从一定时点的静态数据开始,逐步实现信息的全面共享。
信息共享在工商、税务两部门之间架起了一条信息沟通的渠道,通过工商管理信息和税收管理信息的共享,不仅可以有效地防止出现税收漏征漏管户,而且会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信息交换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做好信息交换的组织、领导、协调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通知的规定与工商部门联合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交换方案,做好数据交换工作。工商和税务机关互相交换信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对方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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